(2017)黔0326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先国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先国,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地方国营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217号申请人胡先国,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复兴镇。被执行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地方国营煤矿。住所地务川县丰乐镇山江村。法定代表人叶刚,系该煤矿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先国与被执行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地方国营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地方国营煤矿由于国家政策原因申请破产,申请人胡先国决定暂时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待进入破产程序后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即(2017)黔0326执2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家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