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姚大龙与马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大龙,马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2执3号申请执行人:姚大龙,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权,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姚大龙与马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大龙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12执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贾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凌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