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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1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姚大龙与马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大龙,马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2执3号申请执行人:姚大龙,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权,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姚大龙与马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大龙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12执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贾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凌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