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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229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彭洁与广东冠益投资有限公司、金剑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洁,广东冠益投资有限公司,金剑萍,陈福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29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彭洁,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广东冠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广海大道中**号102。组织机构代码77188464-1。法定代表人:陈俊杰。被执行人:金剑萍,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又名金剑平,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执行人:陈福德,男,1964年7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住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明,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彭洁与被执行人广东冠益投资有限公司、金剑萍、陈福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一统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如下财产:1、陈福德、金剑平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后海路××海××房产(证号4000076857);2、陈福德、金剑萍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后海路××大厦北××房产(证号4000126996);3、陈福德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大道东××路北××城花园写字楼××、××、××、××房产(证号4000126048、4000126049、4000126053、4000126058)。该评估公司作出深一统评字[2016]第A10001、A100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值分别为人民币12,884,300元、7,945,355元、6,432,426元、6,153,303元、3,026,595元、3,005,711元。由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拍卖上述房产。2017年1月5日,该中心举行第一次拍卖,起拍价定为评估价,但未能成交。2017年3月3日,该中心依法将起拍价下调20%举行第二次拍卖,仍未能成交。2017年3月24日,该中心依法在第二次拍卖起拍价基础上将起拍价下调20%举行第三次拍卖。其中,天海豪景苑21B房产以人民币11,650,000元成交;景园大厦北座26C房产以人民币7,040,000元成交;保利城花园写字楼2201、2202、2203、2210房产分别以人民币4,116,752.64元、3,938,113.92元、2,540,000元、2,130,000元成交。上述房产拍卖得款共计人民币31,414,866.56元。2017年5月18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院提交划款申请函,称关于该行与陈福德、金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粤0391民初707号民事判决,该案抵押物即深圳市南山区××后海路××海××房产被本院依法拍卖成交,该行对此享有优先受偿权,故请求本院向该行划付执行款人民币4,323,910.63元。因此,本院依法向该行划付款项人民币4,323,910.63元。2017年6月6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发来(2017)粤0391执148号函,称该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申请执行金剑萍、陈福德一案,该案抵押物即深圳市南山区××后海路××大厦北××房产和深圳市南山区××大道东××路北××城花园写字楼××、××、××、××房产被本院依法拍卖成交,故商请本院将优先债权标的额人民币9,499,512.93元及该案执行费人民币74,897.56元共计人民币9,574,410.49元划付该院。6月14日,本院依法将拍卖得款中款项人民币9,574,410.49元划付该院。2017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划款申请书,称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其清偿债务人民币1,850万元,尚欠其债务人民币16,759,038元,故申请本院向其划付执行款人民币16,759,038元。本院依法向深圳市一统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划付评估费人民币3万元、扣缴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02,659元和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划付执行款人民币16,759,038元后,上述房产拍卖得款中剩余款项为人民币624,848.44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本院结案。经查,本案在诉讼保全程序中,本院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剑萍名下位于南山区南油大道以东商业文化中心区金钟大厦裙楼1-40、1-41、1-42、1-43、1-44房产等。另,本案执行程序中,本院也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金剑萍持有深圳市宏方冠华科技有限公司99.5%股权。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并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2,659元已依法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南山区南油大道以东商业文化中心区金钟大厦裙楼1-40、1-41、1-42、1-43、1-44房产和深圳市宏方冠华科技有限公司99.5%股权等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守辉审 判 员  侯 旭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兴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