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牟凯与谢静炫聂攀等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凯,谢静炫,聂攀,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牟凯,男性,汉族,1975年03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谢静炫,男性,汉族,1989年03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聂攀,男性,汉族,1990年05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陈龙,男性,土家族,1987年0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本院在执行牟凯与谢静炫、聂攀、陈龙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现申请人同意中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恢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阎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乐 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