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李金、黄玉平、李银、何素清、赵勇、何桂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46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荷花北街13-30号。负责人康年淦,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金,男,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黄玉平,女,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李银,男,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何素清,女,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赵勇,男,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何桂会,女,汉族,住绵阳市平武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李金、黄玉平、李银、何素清、赵勇、何桂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792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金、黄玉平、李银、何素清、赵勇、何桂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李金、黄玉平、李银、何素清、赵勇、何桂会银行存款155765.23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邓怡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