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335张家港市民联机械厂与张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民联机械厂,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民联机械厂,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民联村。投资人:黄永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健,男,1983年9月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民联机械厂与被执行人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9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健结欠张家港市民联机械厂货款28800元,张健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13800元。如果张健任何一期未按本协议履行,则张家港市民联机械厂可按总额33800元(货款28800元+违约金5000元),扣除签订本协议后张健已履行的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张健处尚有张家港市民联机械厂的两台民联牌275气动切割机,张健于2016年11月30日前物流发送给张家港市民联机械厂,物流费用由张家港市民联机械厂承担。如果张健逾期发送,则视为张健购买上述两台机器,张健需要于2016年12月15日前支付给张家港市民联机械厂货款8000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元,由张家港市民联机械厂负担;四、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各方就本案所涉再无其他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8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健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获被执行人张健有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名下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因未能扣押,无法处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38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予以证实。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及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97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冷雨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