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8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赖金顺、夏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金顺,夏红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110号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705264882Q。法定代表人:曾瑞锋,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全,原告单位下属网点坂仔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敏,原告单位下属网点坂仔信用社信贷员。被告:赖金顺,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夏红英,女,汉族,1971年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赖金顺、夏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立案后赖金顺、夏红英已经自动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曾锦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铭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