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琳与被告王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琳,王建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1904号原告:张琳,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中,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发,男,汉族。原告张琳与被告王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万元及自2014年5月1日至还款之日至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8月15日在西安市灞桥区灞桥镇中源煤场向原告借10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2分,但没约定借期。因原告急需用钱,被告于2014年2月15日还款50万元,利息支付至2014年4月,因余款50万元及利息原告经多次索要未果,原告2014年曾诉至法院,原、被告庭外和解后,被告再次失约,至今仍未偿还借款。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案件起诉条件;同时,原告自称本次诉讼准备不足,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全额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