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洪岩诉金维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维涛,马洪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99号原告:金维涛,男,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马洪岩,男,现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维涛与被告马洪岩合伙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按原告金维涛提供的被告马洪岩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在未送达的情况下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故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维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0元,退还给原告金维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慧颖审判员 刘 昕审判员 曹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宇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