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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洪岩诉金维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维涛,马洪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99号原告:金维涛,男,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马洪岩,男,现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维涛与被告马洪岩合伙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按原告金维涛提供的被告马洪岩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在未送达的情况下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故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维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0元,退还给原告金维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慧颖审判员  刘 昕审判员  曹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宇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