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韩生强、韩霖芳菲等故意杀人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新刑申42号韩生强、韩霖芳菲、卢云、鲍健、韩金蓉:你们因蒋双建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新刑终4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被害人对本案引发并无过错,蒋双建行凶造成一死二伤的严重后果,请求改判蒋双建死刑,支持附带民事提起的抚养费、赡养费赔偿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认定蒋双建因邻里纠纷,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在双方争执时持刀造成一死二伤的后果,并未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原审考虑本案系邻里纠纷所引发,有自首情节,对其属法定幅度内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申诉人所提出的抚养费、赡养费并无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