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627号原告:祁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松。被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长青。原告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吉晨成附录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