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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1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福魁盗窃、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1刑初50号公诉机关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福魁,男,194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邵武市,住福建省邵武市。2015年4月29日犯招摇撞骗罪、盗窃罪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明溪县看守所。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明检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福魁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福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周福魁到明溪县雪峰镇岭干路40号1幢201室被害人黄某家中,用事先购买的螺丝刀将门锁撬坏,后将门踹开,盗走卧室柜子里人民币4400元。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周福魁到明溪县医院病房楼A三楼307病房,以帮助曾某2的一部vivoX7Plus手机充电为由,趁曾某2不备将该手机强行拿走。后被告人周福魁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至永安市汽车站旁的手机维修店。经明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658元。被告人周福魁于2017年3月8日在明溪县汽车站旅社被明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福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曾某1和的陈述、证人曾某2、冯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周福魁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福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人民币44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福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58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周福魁具有犯罪前科,且在医院抢夺老年病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福魁一人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周福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福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周福魁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元,返还被害人黄汉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旭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巧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