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少红、彭华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少红,彭华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2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申少红,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彭华益,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少红与被执行人彭华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彭华益登记所有的车牌号为赣J×××××福特牌小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华益登记所有的车牌号为赣J×××××福特牌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启明审判员 陈宏林审判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雪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