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3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莎莎与王翠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莎莎,王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财保101号申请人:张莎莎,女,1990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征宇,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新市镇薛坊村246。被申请人:王翠红,女,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张莎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翠红所有的鲁A86N**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保全全额为150000元)。申请人张莎莎于2017年6月29日为本次保全申请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全标的为:鲁A86N**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莎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翠红所有的鲁A86N**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申请人张莎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