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6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英池、伍燕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池,伍燕婷,许良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69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英池,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伍燕婷,女,1979年1月27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许良桥,男,1977年12月27日,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申请执行人陈英池与被执行人伍燕婷、许良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81民初64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伍燕婷、许良桥尚欠陈英池借款270000元,分18期偿还,自2016年12月起至2018年5月止于每月20日前支付15000元。上述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1月12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伍燕婷、许良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伍燕婷、许良桥采取限制出境强制措施。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许良桥名下车牌号为闽C×××××宝马牌小型汽车并办理查封登记,于2017年2月20日扣押至本院。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许良桥名下车牌号为闽C×××××宝马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扣押,撤回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解除限制出境、银行账户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270000元未受偿。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书面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明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