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9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新春与徐应忠、罗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春,徐应忠,罗瑞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9民初147号原告:张新春,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应忠,男,成年人,汉族。被告:罗瑞军,男,成年人,汉族,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原告张新春与被告徐应忠、罗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张新春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57.50元,减半收取计178.75元,由原告张新春负担。审判员 朝鲁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