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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9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新春与徐应忠、罗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春,徐应忠,罗瑞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9民初147号原告:张新春,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应忠,男,成年人,汉族。被告:罗瑞军,男,成年人,汉族,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原告张新春与被告徐应忠、罗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张新春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57.50元,减半收取计178.75元,由原告张新春负担。审判员  朝鲁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