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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民终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长流村委会博抚村民小组与王琼丹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长流村委会博抚村民小组,王琼丹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民终1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长流村委会博抚村民小组。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博抚村内。法定代表人:��德宽,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永锋、钟慧贤,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琼丹,女,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丽,海口市秀英区海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长流村委会博抚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博抚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王琼丹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5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博抚村民小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5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王琼丹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王琼丹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王琼丹具有博抚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错误的,王琼丹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要求分配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款。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王琼丹出嫁后,户籍仍在被告村未迁出,参加被告村农村合作医疗,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故可认定原告具有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虽然王琼丹出嫁后户籍没有迁出博抚村,但其在本村并没有承包地、并不实际在本村耕种承包地,并不以博抚村分配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也没有在本村集体内固定从事生产、固定生活居住。博抚村民小组认为,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是在村集体内有承包地并实际在村里生产、生活及居住,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而王琼丹明显不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博抚村村集体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论不分配其征地补偿款合理合法。一审判决仅依据王琼丹的户籍登记地及农村医疗的参保地来认定王琼丹实际居住在本集体,进而认定其具有博抚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而无视王琼丹没有承包地、不以承包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这一实质要件,该认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事实。二、一审判决认定王琼丹未在嫁入地分配到征地补偿款,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没有事实依据,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无法律效力,既不能证明王琼丹是否有分配到承包地及征地补偿费,也不能证明王琼丹是否有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综上,王琼丹不具有博抚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博抚村经过村集体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博抚村村集体共同利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王琼丹答辩称,王琼丹在一审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王琼丹从出生至今户口没有迁移,医疗证、选民证、户口本、身份证、王琼丹从其丈夫处出具的证明均可以证实王琼丹没有在其丈夫处领取征地款,也没有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王琼丹从出生就具有博抚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从公平公正原则出发,博抚村民小组应同等向王琼丹发放征地补偿款。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王琼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博抚村民小组向王琼丹支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博抚村民小组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琼丹的户籍所在地为海口市××区,农业家庭户口。2014年11月22日,王琼丹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东门社区居委会居民陈其彪登记结婚。婚后王琼��户籍未迁出博抚村。2016年3月15日,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东门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王琼丹未将其户口迁入该居委会,也没有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博抚村民小组部分土地被征用后,2015年6月22日,博抚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作出决议,并于同年6月27日作出《关于村前征地款分配的请示》,决定向该村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1000元,并于同年6月29日发放,已向王琼丹发放。2016年1月29日,博抚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于同年2月1日作出《关于2016年博抚村体育广场征地分配款的请示》,决定博抚村民小组向每位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55000元,外嫁女发放5000元,并于同年2月4日发放。博抚村民小组均以王琼丹系”外嫁女”为由仅向其发放上述款5000元,尚有50000元未发放。遂成讼。一审法院认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及其他土地收益款;征地补偿款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本案中,王琼丹以其具有博抚村民小组成员资格为由,起诉要求博抚村民小组向其支付相应份额的征地补偿款。因此,王琼丹是否具有博抚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是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主要争议点,亦系判定王琼丹可否获取相应的征地补偿款的关键及先决问题。王琼丹出嫁后,户籍仍在博抚村民小组未迁出,参加博抚村民小组农村合作医疗,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故可认定王琼丹具有博抚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王琼丹关于分配土地补偿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博抚村民小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琼丹支付征地补偿款50000元。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博抚村民小组负担。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王琼丹是否具有博抚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本案中,王琼丹出生后即落户在博抚村民小组,属农业户口,其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承包了该村土地,以博抚村民小组分配的承包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应具有博抚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至于王琼丹是否丧失博抚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格,主要看其是否取得了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其夫家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王琼丹丈夫为城镇户口,王琼丹户口仍留在原籍,没有享受到夫家的土地补偿款等待遇,亦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其仍以博抚村民小组分配的承包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故依法应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待遇。博抚村民小组虽不认可王琼丹提出的主张,但未能提供足够反驳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亦应提供反驳证据。对此,博抚村民小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王琼丹具有博抚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村民同等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长流村委会博抚村民小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 慧审 判 员  曲 洁审 判 员  廖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国印书 记 员  黄杰梅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风险提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果权利人怠于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期间,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权利人在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查封或冻结的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查封或冻结,以避免保全财产自行解封或解冻,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