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破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芯等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芯,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破申8号申请人:赵芯,女,1968年6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伟,北京市端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农,北京市端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林夹道甲2楼3号地下室一层(住宅楼)。清算组负责人:高峰。2017年6月5日,申请人赵芯向本院提交对被申请人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金智强公司)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书,称:2011年3月25日,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调解,融金智强公司偿还赵芯欠款30万元,但融金智强公司至今未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现融金智强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赵芯依法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对融金智强公司进行了通知。融金智强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称:2016年6月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北京长城亮火金属结构厂与融金智强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高峰、关联、陈敏组成融金智强公司清算组。目前,融金智强公司的强制清算工作正在进行,清算组尚未发现融金智强公司名下有现金,财务账簿也不健全,公司名下的房屋基本都进行了出让登记或有权利主张者。清算组自2017年1月26日发出清算及债权申报公告,现已接受申报的债权众多,目前确无资金用以清偿融金智强公司的到期债务。与此同时,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有多起诉讼或执行和解中低价转让融金智强公司资产的行为,亟须制止。综上,清算组同意融金智强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查明,融金智强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2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林夹道甲2楼3号地下室一层(住宅楼),法定代表人刘毅,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2012年10月10日,融金智强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吊销营业执照。2016年6月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北京长城亮火金属结构厂与融金智强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高峰、关联、陈敏组成融金智强公司清算组。目前,融金智强公司的强制清算工作正在进行。另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出具(2011)东民初字第0248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融金智强公司于2011年4月25日前偿还赵芯30万元。因融金智强公司没有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2011年8月17日,赵芯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赵芯未能提供融金智强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法院依法定程序未查找到融金智强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出具(2011)年东执字第36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融金智强公司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为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交林夹道甲2楼3号地下室一层(住宅楼),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赵芯依照(2011)东民初字第02484号民事调解书对融金智强公司享有30万元的债权,该债权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融金智强公司仍不能履行,故可认定融金智强公司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赵芯作为债权人申请对融金智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赵芯对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孟卫明代理审判员 庄馥源代理审判员 王丹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松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