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卢建良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良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2刑初118号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建良,男,1976年7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湘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组某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建良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黎刚、被告人卢建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卢建良在其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通过接受码民卢某某、卢某1、卢某2等70余人的投注,赌资额共计人民币22684元,被告人卢建良非法获利人民币14029元。2017年3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卢建良在家中接受码民投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卢建良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建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码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人卢某某、卢某1、卢某2、柴某某、卢某3、陈某某、卢某4、卢某5、卢某6、柳某某、卢某7、卢某8、卢某9、卢某10、卢某、11卢某12、卢某13、卢某14、卢某15的证言,被告人卢建良的供述和辩解,辨认、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建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建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建良上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建良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责令被告人卢建良接受社区矫正,服从所在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三)项、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建良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六千元,余款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卢建良违法所得人民币1402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减在公安机关已缴纳的5600元,余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继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映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三)项、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第八条第二款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