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余林、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余林,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林余林,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执行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法定代表人:吴建荣。关于申请执行人林余林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09日以(2017)浙1022民初1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在三门工业城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40995元。现因被执行人执行完毕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在三门工业城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099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邵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志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