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2601、26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安光与被执行人张洪瑞、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安光,张洪瑞,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601、2602-1号申请执行人:邓安光,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被执行人:张洪瑞,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XX,女,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邓安光与被执行人张洪瑞、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邓安光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2690号、26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洪瑞、XX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XX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7月份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XX的工资收1000元,扣足30000元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俊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