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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厉凡与南宁市五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实施类通知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503执20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厉凡与被执行人南宁市五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的全部债务款项11044元(含本案执行费64元)已交到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厉凡已支取全部案件款。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字(2016)第535号仲裁裁决书和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桂0503执204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