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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建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平,王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59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平,男,汉族,1975年4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被执行人王小云,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翟子沟里。保证人王乐乐,男,汉族,1992年7月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翟子沟里。杨建平申请执行王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5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小云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小云20**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小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小云向申请执行人杨建平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从2016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2450元。被执行人王小云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执行费2450元,并找担保人王乐乐为其提供保证。保证人王乐乐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款10000元,被执行人王小云于2017年6月27日将本案剩余案件款及利息共计195700元交纳至本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杨建平将上述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