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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忠科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忠科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组织机构代码55138508-2。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忠科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梅林多丽工业区1栋1楼1109,组织机构代码06389625-4。法定代表人陈忠辉。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忠科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7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忠科达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忠科达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933.48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2883.4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另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周长波执行员  凌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