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安徽省泉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泉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268号原告:安徽省泉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庆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允安,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世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云,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方方,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省泉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泉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泉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676元,减半收取计26338元,由安徽省泉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化冰助理审判员 连星星人民陪审员 蒋保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晓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