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汤五英与卢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五英,卢鹏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2民初1296号原告:汤五英���女,1966年5月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伟,镇江市丹徒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兵,镇江市丹徒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鹏,男,1980年1月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汤五英与被告卢鹏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五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兵、被告卢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五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利息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在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以与他人合伙投资周转和买���票为由向原告多次借款,总计30万元左右,后迟迟未能归还。直到2015年9月,被告陆续归还了上述借款,同时为弥补原告利息损失,同意给付利息50000元。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卢鹏辩称,原告诉称的30万元系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彩票店打彩票的欠款,该款项在2015年9月15日已全部还清。后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利息50000元,否则不归还其工资卡。被告急于想取回自己的工资卡,同时原告丈夫谭猛飞称在2015年底象征性给付部分款项就算了结,故而出具了50000元利息的欠条。原、被告双方在欠款还清之前并未约定利息,同时被告在签订欠条的过程中受到了原告的胁迫,故欠条是无效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在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卢鹏在原告汤五英和丈夫谭猛飞经营的彩票店多次赊账购买彩票,总计欠款约30万元,后迟迟未能归还。直到2015年9月15日,被告还清了上述全部欠款,同时为弥补原告的利息损失,应原告的要求,被告卢鹏同意给付利息,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汤五英利息钱伍万元整。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首先辩称欠条的达成受到了原告的胁迫,并非出于自愿,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后又辩称因双方在2015年9月15日欠款还清之前并未约定利息,故欠条是无效的。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订立欠条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对被告主张欠条无效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汤五英作为彩票发行机构的代理商在被告卢鹏购买彩票过程中,为促进销售,增加利润,为被告垫付了彩票款。但因被告未能及时履行返还欠款的义务,应原告的要求,被告同意给付利息,并出具欠条一份。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鹏于本���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汤五英利息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卢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殿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菊琴附本判决主要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