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晓棠诉建华区宇鸿房地产中介所等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棠,建华区宇鸿房产中介所,黄立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302号原告:杨晓棠,女,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建华区宇鸿房产中介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经营者:黄立,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房产中介所负责人,住齐齐哈尔市中华路**号。身份证号码×××。被告:黄立,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房产中介所负责人,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棠与被告建华区宇鸿房产中介所、黄立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杨晓棠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杨晓棠负担。审 判 长 刘大威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人民陪审员 林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德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