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胡孝昆与钟新明、习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孝昆,钟新明,习晓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370号原告胡孝昆,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钟新明,男,汉族,住青原区,被告习晓庆,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胡孝昆与被告钟新明、习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胡孝昆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孝昆撤回对被告钟新明、习晓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