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吴右庆、肖法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右庆,肖法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吴右庆,男,汉族,1963年6月1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肖法发,男,汉族,1988年5月18日生,住赣州市赣县。本院在执行吴右庆与肖法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肖法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国海审判员 胡永辉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