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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3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刘三忠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刘三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22民初3516号原告张志强,男。被告刘三忠,女。委托代理人曾逊,湖南淡远(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张志强与被告刘三忠、李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志强以已与被告李阳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住院医疗检查鉴定费4533.6元;2、被告支付原告被伤害所造成的护理费用3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因受伤所造成的误工费用6000元;被告承担原告后期医疗营养费用8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三忠答辩要点:被告刘三忠与原告张志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法院判决后,原告张志强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于2016年3月29日找原告要求还款,原告张志强与随同前往的李阳发生冲突,并首先动手打伤李阳,两人随即发生互殴,互相用凳���将对方头部砸伤,此次事件中,被告刘三忠并未参与双方的打架行为,也不知事后李阳诬告陷害原告张志强的事实。而李阳已就原告的相关损失进行了赔偿,原告不能主张两次赔偿。原告张志强的伤是由李阳直接造成的,与被告刘三忠无关,且在此次事件中,原告张志强自身有重大过错,应当对自身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综上,被告刘三忠并未对原告张志强构成侵权,不是适格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志强的起诉。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原告张志强与被告刘三忠因同居期间发生债务纠纷,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做出(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张志强���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刘三忠借款本金28600元。2016年3月29日下午,被告刘三忠持该判决书前去张志强店里讨债时,途经梅苑体育馆附近碰到其侄儿李阳,后刘三忠与李阳等人一同来到张志强位于新化县经济开发区唐家岭小区梦梅街的“绿韵天城翔宇会所”店里讨债,刘三忠谩骂张志强,双方继而发生冲突,后李阳为被告刘三忠帮忙,李阳与张志强互相用凳子将对方头部砸伤。2、原告张志强受伤后在新化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天,花费住院医疗费用3428.6元,另花费门诊检查费用405元,共计花费医疗费用3833.6元。原告张志强未提交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其伤情,但在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娄梅鉴所[2016]临鉴字第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记录:“书证摘要:2016年3月29日新化县人民医院入院病历(2016009756)记载:被人殴打致伤头部2小���,短暂昏迷,醒后感头痛、头晕、伴头部伤口流血,专科情况:患者神志清楚,体查合作,顶部头皮多处小裂伤,额部及左侧颜面压痛,伤口活动性出血,头皮肿胀,双膝反射正常,入院诊断:脑震荡;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2016年3月30日新化县人民医院CT报告单(CT74242)记载:脑实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左顶部头皮血肿。”3、经新化县公安局委托,原告张志强于2016年4月1日向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申请对其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4月7日出具娄梅鉴所[2016]临鉴字第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志强之损伤构成轻微伤。此次鉴定费700元。4、李阳因诬告陷害案,主动补偿原告张志强经济损失38000元,张告张志强出具了收条及刑事谅解书。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1、被告刘三忠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张志强认为,此次事件是被告刘三忠在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后上门讨债引发,故被告刘三忠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刘三忠认为,原告的伤系与李阳互殴过程中被李阳所伤,而李阳只是被告在去讨债的路上遇见后与被告同去,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伤系被告刘三忠打伤,被告不是直接侵权人,不是适格被告。本院认为,尽管被告刘三忠并未实际致伤原告,但本次纠纷是被告刘三忠去原告张志强店内讨债引起,致使双方发生互殴导致原告张志强受伤,故本案被告刘三忠是适格主体。2、原告张志强合理损失的确认。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合理经济损失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存在争议,双方均请求本院核准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依照《2016-2017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相关规定,原告的经济损失计算确定为:1、医疗费,根据医疗费发票及票据认定3833.6元;2、鉴定费,700元;3、护理费,根据原告张志强的鉴定意见记载,其伤情在新化县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不能确定其确实需要护理,且无鉴定意见支持,故对原告主张3000元的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4、误工费,原告张志强系新化县信访局干部,虽然原告提交了证据证明本案所涉事件发生时其因拖欠贷款,所在单位每月只为其发放600元的基本生活费,但原告并非没有收入,只是除600元基本生活费外的其他收入均由单位代扣进行还贷,且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除工资、津贴外还有其他收入,受伤后因伤确实减少了其他收入,故对原告张志强主张6000元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5、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不能确定其确实需要加强营养,且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无鉴定意见支持,故对原告张志强主张后期医疗营养费用8000元,本院不予支持。以上损失合计4533.6元。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张志强与被告刘三忠因同居期间发生债务纠纷,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做出了(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张志强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刘三忠借款本金28600元,而2016年3月29日下午被告刘三忠在尚未到判决确定的期限时即自行带人去张志强店里讨债,到张志强店里后又与张志强发生冲突,导致双方矛盾激发,继而发生李阳与张志强互相用凳子将对方头部砸伤的纠纷。被告刘三忠在本案的起因上具有较大过错,在纠纷过程中,尽管被告刘三忠并未实际致伤原告,但李阳是被告刘三忠带去的人员,其打架行为是为了帮助被告刘三忠,且在李阳与张志强互殴过程中,被告刘三忠未予制止,亦存在一定过错,故被告刘三忠在纠纷的起因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对张志强所受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张志强在冲突发生时未采用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是先行与被告刘三忠发生冲突,继而与李阳互殴,对其自身所受损害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李阳在纠纷中直接将原告张志强打伤,明显存在过错,依法应对原告张志强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李阳与原告张志强已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李阳主动补偿原告张志强38000元,以取得原告的调解,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没有包括被告刘三忠依法应当赔偿的部分,不是全案了结,因此,李阳的补偿并不��减轻或折抵被告刘三忠的责任,对被告刘三忠辩称“李阳已就原告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原告不能主张两次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志强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4533.6元,由被告刘三忠赔偿1360元;二、驳回原告张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款项汇至: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长沙银行新化支行,账号800157434220017。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志强负担210元,由被告刘三忠负担9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往人民陪审员  蔡玉勤人民陪审员  罗小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文彬相关法律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适用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适用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