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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6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小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6刑初5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小军,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以蔚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小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正阳、刘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左右,被告人高小军进入蔚县南杨庄乡麦子疃村高某1家中,盗窃女士衣服若干件。2016年10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小军撬门进入同村李某家,盗窃人民币5700元,女士手表一块、黄金戒指一枚、玩具熊一个、女鞋6双、女钱包3个、衣服若干件。2017年3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小军撬门进入同村杨某2家,盗窃EVD一台、黑色音箱一套、被子7双、褥子3个、毛毯3块、枕头2个、枕巾3块、白色相框一个、影集一套,人民币23.5元。2017年4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小军撬门进入同村高某2家,盗窃音响一对、插座一个、光盘三张。2017年4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小军撬门进入谢某家,盗窃小玩具熊一个、衣服若干件。2017年4月28日经蔚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3444.00元,被告人高小军盗窃数额共计9144元。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举出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小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小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高小军撬门进入蔚县南杨庄乡麦子疃村村民高某1家中,盗窃女士衣服若干件。2、2016年10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小军撬门进入蔚县南杨庄乡麦子疃村村民李某家中,盗窃人民币5700元,女士手表一块、黄金戒指一枚、大玩具熊一个、女鞋6双、女钱包3个、衣服若干件。3、2017年3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小军撬门进入蔚县南杨庄乡麦子疃村村民杨某2家中,盗窃EVD一台、黑色音箱一套、被子7双、褥子3个、毛毯3块、枕头2个、枕巾3块、白色相框一个、影集一套,人民币23.5元。4、2017年4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小军撬门进入蔚县南杨庄乡麦子疃村村民高某2家中,盗窃音响一对、插座一个、光盘三张。5、2017年4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小军撬门进入蔚县南杨庄乡麦子疃村村民谢某家中,盗窃玩具熊一个,衣服若干件。案发后追回人民币5723.5元及音响、EVD、衣服、被褥等大部分赃物,退还被害人。2017年4月28日经蔚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3444.00元。被告人高小军的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9167.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小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接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到案证明、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杨某1、高某1、黄某、高某2、杨某2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高小军多次入户盗窃,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小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赃款全部追回、赃物大部分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高小军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起至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马永春审判员  龚建文审判员  赵全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保娟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