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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苏敏被告西安鼎盛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苏敏,西安鼎盛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1056号原告:赵苏敏,男,194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晓荣,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培荣,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鼎盛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永强,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苏敏被告西安鼎盛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苏敏诉称,2014年10月双方签订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合同》,其向被告交纳30万元,每月收益6000元,后又先后追加至2481200元。现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押金24812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收益,合同到期后支付违约金至实际返还之日。(其中451200元从2015年7月29日起算,360000元自2015年5月17日起算,180000元从2015年7月16日起算,106万元自2015年5月11日起算,130000元自2015年7月2日起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因被告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现正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唐延路派出所依法进行处理,故本案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苏敏的起诉。诉讼费29137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彧代理审判员 梁 媛人民陪审员 姚爱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梦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