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4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周振山与马金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山,马金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4316号原告:周振山,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马金云,男,195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代理人马丽,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之女)。原告周振山与被告马金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元哲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荆凤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