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任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244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申请执行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陕0404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2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