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4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金兰与谈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兰,谈银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4685号原告:赵金兰,女,1962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谈银芳,女,196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赵金兰与被告谈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赵金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金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成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