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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李成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李成新,赵亦梅,曹县中信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2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被执行人:李成新、赵亦梅、曹县中信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与李成新、赵亦梅、曹县中信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战德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