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1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林巧媛与陈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巧媛,陈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225号之一原告:林巧媛。委托代理人:冯芳琼,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巧媛诉被告陈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巧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789.6元(已减半),由原告林巧媛负担。审判长 梁津晃审判员 李月贤审判员 吴淑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仲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