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民申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长美、陈小军与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长美,陈小军,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1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安州大厦308号远辰金湾蓝岸1号楼708房。法定代表人:黄宗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浦长毅,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怀,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长美,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小军,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上述二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铁军,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平路218号长江中央大厦A座428号。负责人:刘思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0号德馨园小区A1栋1105房。负责人:刘思明,该公司负责人。再审申请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长美、陈小军、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2民终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认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金 蝶审 判 员 曾群山审 判 员 匡小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