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某、杨某1等与梁志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杨某1,梁志宏,冯月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133号原告:郑某,女,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原告:杨某1,曾用名:杨某2,男,2007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理人:郑某,女,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系杨某1的母亲。法定代理人:杨某3,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系杨某1的父亲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莫华杰,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志宏,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冯月梅,女,199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三环路158号。负责人:马文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世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杨某1诉被告梁志宏、冯月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杨某1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庭外与被告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杨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1202元,由原告郑某、杨某1负担。审 判 长 林良玺审 判 员 柯明智人民陪审员 敖卓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