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宇雄、范新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宇雄,范新红,詹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保46号申请人:周宇雄,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申请人:范新红,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本市。被申请人:詹卫国,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告范新红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宇雄诉被告范新红、詹卫国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范新红、詹卫国所有的位于瑞昌市人民北路西园新村一栋5单元60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7】瑞昌市不动产权第0002945号)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院经审查,依法做出(2017)赣0481民初13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范新红、詹卫国所有的位于瑞昌市人民北路××新村××单元××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7】瑞昌市不动产权第0002945号)或等值财产。现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财产保全裁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范新红、詹卫国所有的位于瑞昌市人民北路西园新村一栋5单元60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7】瑞昌市不动产权第0002945号)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立国人民陪审员 柯长青人民陪审员 周庆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慧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