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丙春与王时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春,王时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2275号原告:李丙春,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王时党,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原告李丙春与被告王时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丙春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丙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丙春负担。审判员 刘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