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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丙春与王时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春,王时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2275号原告:李丙春,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王时党,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原告李丙春与被告王时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丙春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丙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丙春负担。审判员  刘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