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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雄燕与韩闻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雄燕,韩闻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870号原告:朱雄燕,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韩闻阁,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朱雄燕与被告韩闻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雄燕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徐宝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