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雄燕与韩闻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雄燕,韩闻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870号原告:朱雄燕,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韩闻阁,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朱雄燕与被告韩闻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雄燕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徐宝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