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方毛与曹明明、商丘市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毛,曹明明,商丘市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2520号原告:方毛,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睿,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明明,男,汉族,1989年8月1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商丘市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长征南路东侧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3X9Q3U7N。法定代表人:朱道富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辉,男,汉族,1988年8月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方毛与被告曹明明、商丘市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睿、被告曹明明、被告商丘市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曹明明、商丘市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8628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3日,被告曹明明驾驶标注商丘市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号牌为W0366三轮车,沿归德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行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方毛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方毛受伤。对该事故,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第20161013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明明负事故全部责任,方毛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未进行赔偿,原告认为,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曹明明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是在为被告商丘市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按法律规定。商丘市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亦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曹明明就在我们公司干了三天,出事之后就不在我们公司干了,主要赔偿责任应该由曹明明承担,我们只能承担部分赔偿。本院查明,原告方毛为非农业户口。2016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27232.92元/年,2016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为33857元/年。本院认为,被告曹明明、商丘市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方毛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方毛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曹明明是在为被告商丘市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务工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受雇期间的职务行为,依法应由被告商丘市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46天,医疗费共花费9093.69元;事故造成原告爱玛三轮车毁损,该车于2015年7月9日购买价格为3299元,至事故发生时已经使用一年三个月酌情支持2500元;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停发工资证明、河南愚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原告系河南愚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工,每月工资2500元,其受伤后住院46天,应支持误工费2500÷30×46=3833元;其提交的司法鉴定书及鉴定费用发票证明原告构成十级伤残,鉴定费用700元,应为27232.92×15×10%+700元=41549.38元;伙食费酌情支持70元/日×46天=3220元;营养费30元/日×46天=1380元;另提供交通费票据若干证明原告受伤后支出的交通费用为1000元,鉴于该交通事故非被告故意所为,且事故发生后被告积极出资给原告治疗,其要求的精神损失5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法律规定,应支持的费用应为:医疗费9039.69元,误工费2500元÷30天×46天=3833元,护理费为93/天×46天=4278元,三轮车损失2500元,伤残补助及鉴定费用27232.92元/年×15年×10%+700元=41549.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元/日×46天=3220元,营养费30元/日×46天=138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66800.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商丘市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方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66800.07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一审案件受理费980元被告商丘市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35元,原告方毛负担2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窦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