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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3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屏南分公司与杨妙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屏南分公司,杨妙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3民初789号原告: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屏南分公司,住所地屏南县翠屏路中段夏林苑大厦G-407室。法定代表人:张丽,系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妙珍,女,汉族,1973年12月10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屏南分公司与被告杨妙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屏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屏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道班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雯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