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81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廖国雄与被告国家电网资兴市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雄,国家电网资兴市供电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556号原告:廖国雄,被告:国家电网资兴市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常平,公司主任。原告廖国雄与被告国家电网资兴市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国家电网资兴市供电公司赔偿原告2016年损失费10000元、2017年损失费10000元,合计20000元。本院经审查:原告向法院起诉的被告为国家电网资兴市供电公司。审理中,本院向原告释明,被告应变更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资兴市供电分公司,其法人为蔡晓镜。但原告认为本案被告是起诉状上所列的国家电网资兴市供电公司,不同意变更。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国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退回原告廖国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荣人民陪审员  赖仁忠人民陪审员  曹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