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郭志欣与康志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欣,康志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2027号原告:郭志欣,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康志威,住呼和浩特市。原告郭志欣诉被告康志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欣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郭志欣承担。审判员 姜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