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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蓬莱市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浩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浩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保246号申请人:蓬莱市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林涛,山东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山东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浩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学旗,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蓬莱市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浩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作出(2016)鲁0691财保115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浩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的账号为37001666660050168549银行存款200万元,并移交执行。经查,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以(2016)鲁0691财保1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浩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的账号为37001666660050168549银行存款200万元。现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浩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的账号为37001666660050168549银行存款20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永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