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湖北映成科技有限公司(原湖北映成商贸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合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映成科技有限公司(原湖北映成商贸有限公司),十堰市合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949号原告湖北映成科技有限公司(原湖北映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昌,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明,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十堰市合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映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合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映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十堰市合泰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映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映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映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继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希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