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丽平、马亚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丽平,马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财保21号申请人:王丽平,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申请人:马亚利,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申请人王丽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马亚利所有的位于沁阳市怀庆办事处合作街板桥街北四巷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沁房权证字第××)。申请人王丽平提供现金40000元和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马亚利所有的位于沁阳市怀庆办事处合作街板桥街北四巷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沁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期限三年。二、对任云龙所有的位于沁阳市怀庆办事处合作街仓105号担保房产(房产证号:沁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黄三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