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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特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南京市浦口区石桥中学申请范茹恒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特65号申请人:南京市浦口区石桥中学,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高庙村狄坪组。法定代表人:雍太华,该单位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菲,该单位员工。被申请人:范茹恒,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申请人南京市浦口区石桥中学因不服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宁浦劳人仲案[2017]24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审查期间,申请人南京市浦口区石桥中学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权利。南京市浦口区石桥中学请求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南京市浦口区石桥中学撤回要求撤销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浦劳人仲案[2017]24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南京市浦口区石桥中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胜审判员 姜 欣审判员 陆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文艳